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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大修,向互联网垄断“亮剑”

发布日期:2020-01-15  信息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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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在存量市场上厮杀,不如将目光聚焦于用户本身,以合作、开放、包容的心态去建立良性竞争秩序,投入更多精力去创造新的需求,为用户利益和公共利益创造新的增量。 时隔11年,反垄断法迎来大修。 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信息,就《反垄断法修订
    与其在存量市场上“厮杀”,不如将目光聚焦于用户本身,以合作、开放、包容的心态去建立良性竞争秩序,投入更多精力去创造新的需求,为用户利益和公共利益创造新的增量。
    时隔11年,反垄断法迎来大修。
    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信息,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本月底结束。其中,一个被学界和舆论津津乐道的亮点就是,首次将互联网业态正式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新增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
    法律因时而变。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11年来,在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下,我国整体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互联网业态的异军突起。数据显示,我国网上零售交易额从2008年的0.13万亿元,猛增到2018年的9万亿元,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接近两成。相应地,快递业务量从2008年的15.1亿件,猛增至2018年的507亿件。
    与分散的传统线下交易不同,互联网平台天然地伴随着规模效应。“规模效应”仿佛硬币的两面,一面是效率的提升,另一面则是向垄断靠近。随着市场的优胜劣汰,如今为数不多的头部平台占据了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这就使得一些占据市场强势地位的互联网超级平台,具备了打压中小竞争者的能力。这种打压,其实是对市场生态和竞争秩序的破坏,有必要进行规制。
    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新的界定,除了普遍适用的依据外,还特别提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应该说,这是颇具针对性的条文增补,其敏锐地捕捉到了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不仅在于市场份额和价格水平,更在于平台利用其规模经济、锁定效应等来控制和影响其他交易者的行为。比如,一些互联网平台的排他性竞争、差别待遇等行为,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不太吻合,但本质上仍是利用规模优势和数据霸权来试图直接“定义规则”。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点名了低价倾销、二选一、搭售等行为。
    石家庄网站建设消息2019年9月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中,已经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类似界定。此番由“规定”升格为“法律”,不仅意味着效力的增强,也预示着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将进一步趋严,将更严格地约束平台权力,以防止出现“竞争真空”。
    正如反垄断法开篇所述,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到今天,继续用烧钱来“攻城略地”或以限制竞争来搞零和博弈,已很难再奏效。与其在存量市场上“厮杀”,不如将目光聚焦于用户本身,以合作、开放、包容的心态去建立良性竞争秩序,投入更多精力去创造新的需求,为用户利益和公共利益创造新的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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