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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新法: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发布日期:2017-06-02  信息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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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将对网络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发挥积极影响。 为网络安全构建科学治理体系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该法自6月1日起实施,亮
  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将对网络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发挥积极影响。
  为网络安全构建科学治理体系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该法自6月1日起实施,亮点较多。
  明确各方保障网络安全义务。该法规定,**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产品、服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具体而言,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等等。
  加大对网络不法行为规制力度。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该法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对于发布违法信息行为,该法明确,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该法对网络实名制等也予以明确规定。
  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该法明确,收集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都需征得用户同意,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以及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等等。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近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6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内涵。《解释》明确,刑法第253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具体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进一步明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界限。《解释》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都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也属于禁止性行为之一。此外,对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解释》未明确列举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同样会构成犯罪。
  进一步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主要从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等五个方面认定。比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又如,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特别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比照一般情节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达到一半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也即,对“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依法从重处罚。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所述标准十倍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等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新闻信息传播有规可依
  日前,**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石家庄网络优化消息自6月1日起实施。《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有:
  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均需取得许可。《规定》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
  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明确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等等。
  强化对合法权益保护。《规定》对著作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等作了明确要求。
  6月起实施其他部分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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