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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带“互联网光环”

发布日期:2020-05-22  信息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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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如果审议通过,这将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大法。民法典起草之时正值我国互联网勃兴之际,因而,这部法典也明显地贯穿着互联网+的时代印记。 人格权法编,网民权益保护的工具箱 相比百年前欧洲各国民法典,
    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如果审议通过,这将是新****部以“法典”命名的大法。民法典起草之时正值我国互联网勃兴之际,因而,这部法典也明显地贯穿着“互联网+”的时代印记。
    人格权法编,网民权益保护的“工具箱”
    相比百年前欧洲各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就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这对于网民的权利保障和互联网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脱离侵权法体系独立成编,成为网民基本权利保障法。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项自然人的传统权利被详尽地加以描述,充分体现出该法一切以“民众利益为中心”的立法宗旨。网络虚拟世界是自然人现实世界权利的延伸,现实世界所有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中都应有所映射。民法典实施后,人格权法编将成为网络人格权保护*重要的请求权基础。
    目前,人格权法编在法典的第四编,位于总则、物权、合同等编之后,在我看来,人格法权编不妨再进一步前置到第二编,更能显现出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其次,新型人格权成为网民权益保护的新发展。
    **,网名被纳入到姓名权保护范围,这意味着网名的商事权利与人身权利都将成为重要法定权利。
    第二,声音权被纳入到人格权保护范围。民法典规定,声音权将参照肖像权加以保护,这是很多音频创作者和平台的福音,他们不仅能够用知识产权维权,而且还可以选择更**的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
    第三,信用权被纳入保护体系,权利人不仅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情况,还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权和更改权。
    第四,安宁权正式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网络骚扰等情形将在民法上有法可依。
    第五,个人信息权从隐私权中独立。网民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处分权、更改权、注销权等都可以在法典中找到基础。
    不过,虚拟人格权尚未得到民法典的确认。虚拟人格权是在自然人在线上人格的重要表现方式,这项权利一旦被法律正式确认,有三大好处。
    一者,很多纠纷可以线上问题线上解决,避免线下网民的诉累。
    二者,个别网络名誉权影响仅在线上,如果虚拟人格权没有法律承认,线下道歉等法律责任很难辐射到线上。第三,虚拟人格是未来网络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双重人格”属性已经是现实存在,立法还是应跟上时代步伐。
    再者,人格权法编是网络传播伦理发展和总结。在网络新闻报道领域,对姓名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理使用是没问题的,但若是不合理滥用,则属侵权范畴。石家庄网站建设消息在肖像权等人格权保护中,网民协议的效力一旦有争议,法院会依法作出有利于网民个人的解释。在网络名誉权纠纷中,民法典也给出了判断侵权的基本标准,既要考虑信源问题,也要参考平台或发布者的审核义务,而且一旦出现网络传播内容失实,则应立即删除。
    民法典新型规则,有利于保护“网络发言”
    “网络错误通知责任”*早在2014年时写进了**法院的司法解释,此次被正式写入民法典。它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人如果认为某用户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有权通知平台删除或屏蔽。通知应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信息。但如果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平台损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错误通知责任核心在于保护网络表达权利,减少因“水军”“网络公关”举报给网络表达者造成的损害,增加滥用规则的违法者的法律成本。
    网络侵权的转通知规则,是对网络表达内容的保护规则。我国侵权法仅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权利人一旦依法发出通知,平台就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在民法典新规中,加入了转通知,**限度地平衡了表达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赋予了表达者对“举报”和“通知”申诉的机会。
    不过,转通知规则*早源于二十多年前的美国版权法,当初仅适用于网络著作权领域。这个规则有利有弊,弊端在于增加了维权者的诉累,增加了侵权扩大的风险,增加了平台运营成本,增加了线下法院和网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一般来说,将版权法的规则移植到人身权保护领域需要冒很大风险,现实成本与利弊还需立法者仔细衡量。
    虚拟财产在二审稿之前曾经被纳入到“物权”客体之中,经征求社会意见,考虑到虚拟财产存在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一刀切式的放在物权里非明智之举。在现有版本的民法典中,并未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性质规定,仅规定为“法律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在民法典继承法编中,删除了原《继承法》对可继承财产的列举方式,将“合法财产”全部纳入到可继承范围。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应属于继承范围。不过,一些虚拟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权属性,比如,微信账号既有支付信息和现金,也有通讯等社交信息。一般认为,网络账号的人身权部分,按照网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实名注册信息,不能随便继承账号。但账号中的财产权利,则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所以,虚拟财产并非是全部都能纳入到可继承财产中。
    目前,现有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态度是“接纳但不明确”,或许是以待后续特别法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不过,就我国法律体系看,*适合写明虚拟财产性质的法律非民法典莫属。
    作为新时代民法典,从我的观点看,不妨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一步予以明确,区分人身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其中人身权利部分依照**网信办相关法规以及网安法相关规定处理,财产权部分应按照具体性质,纳入到债权或物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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