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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发布日期:2018-07-10  信息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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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三审稿中,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电商平台二选一具体是指,在电商促销活动中,一些电商平台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一家平台参加促销。 电商平台二选一会带
  近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三审稿中,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电商平台“二选一”具体是指,在电商促销活动中,一些电商平台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化,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一家平台参加促销。
  电商平台“二选一”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又该如何规范?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不少有过网购经历的消费者都对电商平台“二选一”颇有微词,尤其担心由此会造成商品价格上涨。
  滕猛是计算机行业的从业人员,他说:“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消费者只在单一电商平台买东西,那么‘二选一’使得消费者买东西的选择空间变小了、比较范围也变小了。但是挑选*心仪产品的过程又变得复杂了,因为需要下载不同的电商App,然后在不同的电商平台进行筛选比较。”
  “对于商家来说,‘二选一’使其销售渠道变少了,销售额也会随之下降,对于一些在不同平台都投入大量成本的商家来说更是一种打击。商家还会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就是选择哪个电商平台。商家的销售额掌握在了某一个电商平台的客户数量上。如果这个电商平台客户流失,那对商家也会有很大影响。”滕猛说。
  张新是江南大学的研究生,她说:“我觉得‘二选一’会减少商家的销售途径,从而可能会影响商家的销售量和盈利。对消费者而言,缩小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范围,减少了购买途径。而且,不同电商的促销活动力度和时间不一定相同,若商家固定在某个电商平台,那么消费者买到物美价廉商品的机会就会变少,花钱会更多。”
  教师石敏认为,“二选一”与垄断经营的性质差不多。
  “这种模式会使商品的价格变得更高,选择性更少,相当于**垄断。结果就是消费者要付出更多的钱来买商品。这是一种很不健康的方式,还可能需要消费者浏览更多网页,下载更多App。”石敏说。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徐丽说:“对商家来说,销售渠道减少了,不利于同行业内的充分竞争,容易造成某一电商平台垄断某品牌商品的现象,出现一家独大的不良局面,不利于电商的长期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降低了购物方式的多样性,同时减少了由于多平台竞争给大家带来的商品折扣。”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选择商品、接受服务,有自主选择权,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价款等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可以自己判定,然后做出决定,这一权利是属于消费者的。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模式,意味着消费者没得选择,带有排他性,因此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商家认为“二选一”属于垄断
  对于网络商家来说,“二选一”的模式更是让他们满腹牢骚。
  孙跃是在网上销售水晶的商家,他对记者说:“我认为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的模式,大大降低了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便利,人们在网上购物要的就是种类齐全,花样繁多,有选择性,有比较性。然而,在‘二选一’模式下,电商平台的商品种类必然会减少,消费者也会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如果在网上找不到或者不方便找到自己喜欢的特定牌子的商品,反而会转去实体店购买,这样甚至可能会影响电商整体的发展。”
  “对我这样的网络商家来讲,我们为了让更多的消费者看到我们的商品,可能会在各个平台都开店,扩大粉丝范围,增加曝光量,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店铺更好地生存下去。然而,电商平台如果采取这种方式,会大大降低我们商品的曝光量,对网店销售会有很大的影响,电商平台这样的做法必定会使我们店铺的交易额降低,对很多商家也是非常不公平的。”孙跃说。
  王瑜主要在网上销售服装,她说:“这种‘二选一’的模式,对于我们商家来说,会造成巨大的客流量损失。因为各个电商平台的客流量特点不一,我们商家针对不同的客户定制不同的促销手段,尤其是现在电商的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在提升服务、改善产品质量上花费了大量精力,现在还要考虑‘二选一’的风险。”
  王瑜认为,“二选一”的本质就是垄断,对于网络商家和消费者都很不公平。“这种垄断模式使我们网络商家的压力大大增加。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模式也是非常不友好的,因为‘二选一’限制了商品的可选择空间。大家为什么选择网上购物?不就是图个快捷、方便、种类丰富吗?这种做法显然与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的初衷相违背”。
  李悦在网上卖化妆品的时间还不长,面对“二选一”感到压力很大。
  “‘二选一’对于我们这种网上新开张的,既非品牌旗舰店而且又没有实体店的小商家是件很悲惨的事情。如果我们只能在一个平台上销售,那么很难让更多顾客注意到我们的店铺,也很难将事业做大。对于我们这些没有太多资金开实体店的商家,开网店成本相对低很多,但是‘二选一’模式会让我们很难尽可能多地接触消费者,进而生存困难,还有积压存货的风险。我非常希望各大电商平台不要采取这种竞争模式,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特点,让网购市场充分、公平地竞争。”李悦说。
  “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损害其他电商以及消费者利益,更侵害自家平台内中小商家权益。目前,个别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优势,把商业优势转化为欺诈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说。
  “二选一”模式影响到各方利益
  据了解,去年11月4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和年终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石家庄网站建设消息“商家与跨平台之间合作是打开销路的前提,希望双方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品牌商在电商平台压力下‘二选一’,品牌自身、消费者、平台方都将受到影响,渠道缩水也意味着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减少,终究会反馈到品牌商的公司业绩上。”曹磊说。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做法是技术发展带给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问题,其本质就是通过技术让电商平台可以做到“二选一”,而在实体店就做不到这一点。所以,这是一个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选一”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来各个商家可以在不同电商平台自由提供商品和服务,让消费者选择。而通过技术手段推行“二选一”模式,有可能导致商品价高质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选一’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希望未来在电子商务法当中,对于这种做法,不仅要制止,而且要进行处罚。也希望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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