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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先行赔付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大保护

发布日期:2016-09-09  信息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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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局与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国美等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根据协议,11家电商都要实施网络购物先行赔付制度,这是行政部门首次和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主体信息、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数据交换,共同推进消费维权工作。协议中明确,如平台
  北京市工商局与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国美等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根据协议,11家电商都要实施网络购物先行赔付制度,这是行政部门首次和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主体信息、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数据交换,共同推进消费维权工作。协议中明确,如平台经营者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核实销售者确实存在过错,平台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包括退还购货款项或者赔偿损失。
  北京市工商局与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先行赔付协议,这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大福音。由此,网购先行赔付制度的出台,赢得消费者一片喝彩,舆论近乎一边倒地肯定和赞许。笔者也举双手赞成。可以说,先行赔付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让消费者从无休无止的纠纷中解脱出来。
  的确,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网上购物已经成为现代人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然而,网上消费领域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诸多困难。石家庄网络优化消息,前不久发布的一项电商平台用户体验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平台接到的**网络消费用户涉及电商投诉数量同比增长4.16%。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退款难、发货迟缓、退换货难、不发货、网络售假、网络诈骗、订单取消、虚假发货为网络零售十大热点被投诉问题。由此可见,消费者弱势地位日益凸显,消费者和电商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一直是网购领域的重要课题。网购商品如何实现先行赔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首问责任就应该是电商平台。
  再说,推行网购先行赔付制度也有其法律依据。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在《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中,同样明确了先行赔付规定。当然,消费者网购的除了食品还有其他商品,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定便是值得借鉴与推广的。
  网购先行赔付制度的建立,其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对先行赔付的承诺有了法律约束力。此前一些电商推出的先行赔付,它只是来自部分经营者的一个承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电商平台往往全身而退,致使先行赔付名存实亡。如今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使得先行赔付变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执行的一项制度。另一方面,专家委员会的建立使维权力量得到整合和增强。根据这份协议的规定,工商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组建了网络消费维权专家委员会,极大地增强了维权的力量,维权成效也会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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